律師吳有水資料圖
  拒絕律師申請公開社會撫養費 省衛計委一審敗訴
  法院認為省衛計委“拒公開理據”適用法律錯誤,應重新處理原告方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新快報記者 黎秋玲
  新快報訊 因質疑廣東省衛計委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拒絕公開社會撫養費,浙江律師吳有水去年將之訴諸法庭。時隔近5月,昨日新快報記者瞭解到,廣州市中級法院已下達判決書——省衛計委一審敗訴,其曾以“內部事項”為由拒公開社會撫養費收支情況,但此舉被法院認為系適用法律錯誤。
  以“內部事項”為由拒公開
  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師吳有水向廣東省計生委(去年9月與省衛生廳合併成省衛計委,下統稱為“省衛計委”)申請公開2012年度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征收及使用情況。省衛計委收到申請後,在7月31日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下簡稱“不予公開告知書”),稱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的有關規定,上述信息是“內部事項管理”,決定不予公開。
  吳有水認為,廣東省衛計委拒絕公開社會撫養費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3年12月5日,吳有水向廣州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公開2012年度廣東省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總額、預算情況、實際開支情況以及社會撫養費使用情況的審計報告。
  判決衛計委適用法律錯誤
  審理過程中,省衛計委向法院提交了5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發佈的保密規定,其中《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關於確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工作規範》第四條規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項不屬於國家秘密,但應作為內部事項管理,未經規定機關批准,不得擅自公佈和擴散……”
  但廣州中院認為,省衛計委提交的工作規範是內部文件,未向社會公佈,不能作為省衛計委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此外,省衛計委也未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證明其向規定機關進行請示及規定機關批准相關信息不予公開情況。
  因此,法院認為被告省衛計委出具《不予公開告知書》適用法律錯誤,故判決撤銷省衛計委2013年7月31日出具的該告知書,並責令被告省衛計委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原告吳有水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新一輪信息公開申請開始了
  ■對話
  新快報:對一審勝訴有何感想?
  吳有水:告狀時,我的感覺是這個案子我是要勝訴的,因為,原廣東省計生委當初給我的不告知的答覆,實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當然作為一名律師,自己作為原告打官司勝訴了,多少有些開心。
  新快報:這個案子給你帶來了什麼?
  吳有水:雖然在我起訴的時候,廣東省衛計委實際上已經公佈了相關的數據,但之前他們不依法對我的信息公開申請作答覆的違法行為,必須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註:就在吳有水忙著準備起訴時,12月4日,廣東省衛計委向媒體公佈了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情況:2012年征收總額14.56億元。)這也是為什麼在廣東省衛計委和廣東省財政廳實際已經向社會公開的情況下,我依然要堅持起訴的原因。但對我個人來說,還真沒有什麼實質意義上的任何好處。
  新快報:接下來的還有什麼規劃?
  吳有水:新一輪的社會撫養費的相關信息公開申請又開始了。這次要求公開的信息內容可能會更具體,希望各個省市的衛計部門不要再像2013年那樣了。當然,這次申請人不一定是我,也許是其他的群體。
(編輯:SN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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