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聽時間:3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線律師:梁會萍(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先生:我父親生前曾立有兩份遺囑,一份自書遺囑,一份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在前,公證遺囑在後,但是兩份遺囑內容相互抵觸。後來我父親去世前主動到公證處撤銷了這份公證遺囑,後來未再設立其他遺囑。現在我父親去世了,其他繼承人認為既然公證的遺囑撤銷了,那麼自書遺囑的效力不能恢復,父親後來也沒有再設立任何遺囑,所以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遺產。請問我父親的遺產應該按照法定繼承還是按照原來的自書遺囑繼承?
  梁律師:應當按照自書遺囑繼承遺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存在不同形式的內容相互抵觸的數份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的規定,此時自書遺囑的效力低於公證遺囑,如該公證遺囑未被撤銷的話,應按公證遺囑分配遺產。你父親撤銷公證遺囑後,公證遺囑的效力自始歸於無效。根據《意見》)規定,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自書遺囑順理成章成為其存留的唯一遺囑,也即“最後所立的遺囑”,自書遺囑的效力也隨著公證遺囑的撤銷而自然“恢復”。因此,我認為應當按照自書遺囑繼承遺產。
  趙先生:我住在南京浦口,兩年前聽說妹夫的房子要拆遷,妹夫就來找我說他家門口有一塊院子,如果建上房到時候拆遷可以補貼,於是我就和妹夫一起出錢在院子里建了房。去年年底,妹夫的房子終於拆遷了,光這個院子里新建的房子,妹夫就多拿了16萬的拆遷補償款。可妹夫突然變卦了,說當時不是跟我合作建房,而是問我借錢建的房,只願意給我當時我出的2萬塊錢。而且他還說,就算當時我們是合建的,但違建本身就不合法,現在爭取到補償款也是他努力的結果,與我無關。不知道從法律角度應該怎麼理解?
  梁律師:你妹夫應按照雙方約定與你分割此拆遷款。你與你妹夫合作建房從法律上理解應是一種合伙法律關係,該協議並未改變所建房屋的宅基地土地性質,且開發商在拆遷開發時已經按照法律規定繳納了征收費用,並對該房屋的財產性質予以了認可,給予了相應補償費用。如果說對於該新建房屋是否屬於違建在拆遷前並不明確,但在該房屋在拆遷時獲得相關拆遷部門認可的事實應理解為:該合伙行為並不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為有效。你妹夫將拆遷款領取後,應按照雙方之前約定與你將此款分割,但應預先扣除相應的建設成本。
  4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熙典律師事務所的羅利軍律師。  (原標題:沒有公證遺囑的 以最後所立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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